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7890号之一
原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双桥联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环日金乌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圆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38元(案件受理费2476元的一半),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原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补交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1238元,但原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勇
书记员 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