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8民初158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
被告: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秀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