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5392号之一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凯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64号美华商务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艾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凯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6元,减半收取4923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