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京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22270号
原告: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4936室。
法定代表人:LEEMEEMEE。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上海京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128号B2-101室,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185号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京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69元,由原告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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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谈国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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