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京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辖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49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42220855T。
法定代表人:LEEMEEME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京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1128号B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175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京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0111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因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行为引发,认定是服务合同纠纷错误;2、一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向法院提出本案情形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驳回上诉人的异议是错误的;3、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经过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不宜由法院直接调整案由,违背了法律规定;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海京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与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软装设计顾问服务合同》主张权利,因合同约定可以“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其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都是建立在本案应按不当得利纠纷审理的前提下,但该前提是否成立要以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为基础,属实体审理范畴,本案程序不予审查。邸设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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