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氏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氏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澳格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民初3472号
原告:四川省氏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艺梅,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澳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氏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氏璧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澳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格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氏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艺梅、被告澳格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氏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澳格斯公司给付原告氏璧公司工程款333540.45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暂计至2017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为31686.3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澳格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澳格斯公司将位于金堂县淮口镇成阿工业园区的生产基地发包给原告氏璧公司承建。同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440万元。原告氏璧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于2012年1月8日进行了初验,2012年年底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被告澳格斯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才与原告氏璧公司办理了结算,总计工程款6463742.05元,已付工程款5876627元。扣除罚款、质保金以及让利部分,最终双方确定欠款金额为547014.82元。扣除被告澳格斯公司代付的税金,以及2017年春节付款5万元,直至起诉时,被告澳格斯公司还欠工程款合计333540.45元。原告氏璧公司多次找被告澳格斯公司协商解决未果,为维护原告氏璧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氏璧公司的诉请。
被告澳格斯公司辩称,原告氏璧公司的诉称内容不实,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无异议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1年7月5日,原告氏璧公司与被告澳格斯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发包方(甲方):澳格斯公司,承包方(乙方):氏璧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括。工程名称:澳格斯公司生产基地生产厂房2。工程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堂淮口镇。二、工程承包范围。见《补充协议》。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7月5日,竣工日期:2011年12月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四、质量标准。按要求满足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五、合同价款。440万元。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1项目管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黄成、黄春霞,职务为现场甲方代表。2.1.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黄继保,职务为监理工程师。2.2项目经理伍明,职务为项目经理。6.6工程款支付。第一次付款在基础完成后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5%,第二次付款在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第三次付款在屋面瓦完成5日内付合同价款的10%,第四次付款在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金额的10%,余款待工程资料完成及结算后付至工程总额的98%,余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1年后,7个工作日一次性返还质保金,质保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9.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提供给发包人资料一式八套。9.2.1工程竣工验收14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需通过甲方审核合格;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7天内双方开始核对,14天内完毕,经双方确认后签订结算协议书。同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一、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05天。二、合同价款。工程总造价约440万元,单价465元/m2,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三、合同价款的调整。施工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增加和减少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四、工程款的支付。车间工程。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到账,若保证金不能准时到账,本合同自动作废。当保证金到账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车间项目合同总价款的15%的预付款,基础验收合格后,甲方5日内支付本车间合同总价款的25%的进度款,主钢结构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5日内支付本车间总价款的25%的进度款,屋面瓦施工完毕后一周内甲方支付本车间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进度款,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合同总额10%的进度款,资料移交甲方后办清决算一周内除2%的质量金外付清本车间的全部余款。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一周内一次性支付。
原告氏璧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后,原、被告及设计等单位于2012年3月30日对施工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2016年1月20日,原告氏璧公司与被告澳格斯公司签订了一份《澳格斯公司决算及后续处理方案》,其内容为:甲方为澳格斯公司,乙方为氏璧公司。总工程款6463742.05元,付款5876627元,最终双方确定未付金额547014.82元。乙方自愿预留4万元作为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需要配合的竣工验收等手续)的保证金,如因甲方原因2年内未办完手续,甲方无条件返还乙方4万元的保证金。之后被告澳格斯公司代付的工程税款合计为163474.37元、付工程款50000元,合计213474.37元。原告氏璧公司未将竣工图等技术资料交付给被告澳格斯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氏璧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场施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对工程款及已付款进行了结算并确认,之后被告澳格斯公司向原告氏璧公司支付工程款213474.37元(含代付税款),另原告氏璧公司自愿预留4万元作为配合被告澳格斯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保证金未到期。因此,被告澳格斯公司应向原告氏璧公司支付工程款293540.45元(547014.82元-213474.37元-40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资料移交甲方后办清决算一周内除2%的质量金外付清本车间的全部余款(13%)。由于原告氏璧公司未将竣工图等技术资料交付给被告澳格斯公司,故原告氏璧公司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请,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市澳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氏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3540.45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氏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9元,由原告四川省氏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6元、被告成都市澳格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