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氏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氏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氏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审被告:余从觉,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
上诉人四川省氏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从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氏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余从觉之间没有劳务分包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余从觉与伤者之间的雇佣关系与上诉人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被上诉人在诉状中明确提出以工伤标准来进行赔偿,因此在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恰当,被上诉人受伤地在成都市,也便于法院查明事实。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生受原审被告余从觉所雇佣,到上诉人四川省氏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劳动受伤,被上诉人认为虽与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余从觉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请求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故本案不属于劳务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余从觉住所地在四川省威远县,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四川省氏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萍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