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商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中商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深圳宝信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4491号
原告:深圳中商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红荔路**银盛大厦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7474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深圳宝信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东门北路**雅园宾馆**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47B0X。
法定代表人:邓宇。
原告深圳中商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宝信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中商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中商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