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财保117号
申请人: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栋13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90161J。
法定代表人:税开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新城路A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97073491X。
法定代表人:林俊朋,执行董事。
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川1322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后,冻结了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2315××××1658)项下的存款199000元、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4986××××7782)项下的存款60000元、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4767××××7519)项下的存款18266.71元,并同时查封了担保人张来军、谢勤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现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均称双方已庭外和解并提供了和解协议,现申请解除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2315××××1658)项下的存款199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4986××××7782)项下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4767××××7519)项下的存款18266.71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担保人张来军(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802××××)、谢勤(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112××××)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不动产权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7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忠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文 韬
书 记 员 张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