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4137号
原告: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栋13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90161J。
法定代表人:税开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鑫,四川青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新城路A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97073491X。
法定代表人:林俊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丹,女,生于1988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原告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忠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文 韬
书 记 员 张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