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财保109号
申请人: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商务大厦10栋13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90161J。
法定代表人:税开权
被申请人: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新城路A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97073491X。
法定代表人:林俊朋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277266.71元的财产(以277266.71元为限),担保人张来军(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802××××)、谢勤(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112××××)自愿提供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不动产权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7号]房屋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来军(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802××××)、谢勤(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112××××)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不动产权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7号]房屋,查封期限2年,从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冻结被申请人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存款277266.71元(保全金额以277266.71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从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忠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文 韬
书 记 员 张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