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紫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626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高都街道沈牌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80413927A。
法定代表人:冉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华大厦3栋C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6F316。
法定代表人:廖乐祺。
被申请人: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乡忠诚机械制造公司内(原通用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8834067U。
法定代表人:康跃。
被申请人: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5层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072177T。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申请人:四川鑫鸿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7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2幢17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099401372J。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申请人: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741990。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申请人: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玉堂镇永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6653120092。
法定代表人:梁正智。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92625.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92625.5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484元,由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旭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626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高都街道沈牌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80413927A。
法定代表人:冉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华大厦3栋C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6F316。
法定代表人:廖乐祺。
被申请人: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乡忠诚机械制造公司内(原通用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568834067U。
法定代表人:康跃。
被申请人: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5层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072177T。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申请人:四川鑫鸿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37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2幢17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099401372J。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申请人: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741990。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申请人: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玉堂镇永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6653120092。
法定代表人:梁正智。
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92625.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昭通市富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鸿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92625.5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484元,由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安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