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8156号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祥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婷婷,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黎辉。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璟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