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279号 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7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第三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裁定理由: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