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338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瞿武维,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航鹰东路**。
法定代表人:申福合,总经理。
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0370元,执行费53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
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车管、房管、银行、工商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