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1民初1366号
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化工业港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60482228L。
法定代表人:瞿武维,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710716754。
被告:遂宁合创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新区置信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5218570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199710399656。
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合创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制作合同(金桥郡意境区标识牌,合同编号:FH1504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