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5民初2096号
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瞿武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彩景园林景观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东虹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彩景园林景观工程责任有限公司、成都东虹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6元,减半收取计5013元,由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