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1民初1841号
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60482228L。
法定代表人:瞿武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710716754。
被告:遂宁合联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置信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8995833X。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合联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遂宁合联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计942元,由原告遂宁合联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