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宇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进兴机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宇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722号
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4XW。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通市崇川区大达国际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潘美华。
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伟志
人民陪审员  冯国娟
人民陪审员  朱志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吕学军
书 记 员  刘松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