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棕榈仟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81执184号
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棕榈仟坤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棕榈仟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黔018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棕榈仟坤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7396.18元,其中47913.00元作为申请执行费由本院收取,其余全部案款4549483.18元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送达(2019)川0106民初650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川0106执保10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执行案款450万元予以保全,故本案中,对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的案款450万元暂停发放,余款49483.18元已于2020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至此,本院(2019)黔018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0)黔0181执184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