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华街6号1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勤,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温泉大道二段166号天来国际广场13幢9层3号。
法定代表人:段黎,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