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4597号
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28号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4号楼1单元12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14263671W。
法定代表人:周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2186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晗,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21029935。
被告: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华街6号1幢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6143013L。
法定代表人:李泽勤,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9元减半收取计363.45元(原告预交363.45元),由原告贵阳市金阳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芋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