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周口港区交通路与武盛大道交叉口安途物流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16677W。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志,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2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
申请执行人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60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1710.00元,搬离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房屋。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7万多元,本院已扣划0元。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关于被执行人搬离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房屋的判决,因被执行人年龄过大,无法强制进行腾房。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考虑因被执行人年龄问题,无法强制进行腾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魏 建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朱艳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