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3172号
原告: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口港区交通路与武盛大道交叉口安途物流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16677W。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治毅,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利,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永,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范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