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豫1623诉前调书7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
南省商水县******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周口港区交通路与武盛大道交叉口安途物流园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1667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农民工工资6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被告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商水县***等二个乡(镇)土地整治项目滤料标与打井标,由被告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的8标滤料,因滤料价格过高,滤料标迟迟不愿进场施工,造成机井项目无法开工。经商水县财政局决定同意将一眼井标补偿给滤料标400元。2023年1月20日商水县财政局把这笔款项支付给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支付给被告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0个眼井68000元补偿款,被告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拖欠。经商水县财政局与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把这笔款项支付给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用来解决拖欠农民工资。被告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迟不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与被告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被申请人)周口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等4人工资款68000元,此款定于2023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他概无纠缠。
本案诉讼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