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传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2714号之一
原告:河南传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2号院江山文苑1号楼2单元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幸福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传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