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传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传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辖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幸福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汪光银,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传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2号院江山文苑1号楼2单元88。
法定代表人:樊传凤,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原审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