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86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6087.5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8)鲁0686执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