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

567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与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汤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有还,董事长。
被执行人: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顺平县安阳乡贾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邮三商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顺平县金强水泥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52426.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68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六辆机动车已委托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2、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向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2017年5月2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孔**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