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

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镇香夼铅锌矿。
法定代表人:安广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勇,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有还,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辛建国
审判员  史殿美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