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再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镇香夼铅锌矿。
法定代表人:安广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勇,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有还,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鲁06民申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申请撤回对栖霞市兴昊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扬州高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辛建国
审判员 史殿美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