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3民初1479号
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00元,由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