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02民初796号
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工业新区。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建设坪。
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 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