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522民初1456号
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航空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63号天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精极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