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6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三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严爱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街道西水屯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公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珍,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源市三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6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源市三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济源市三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源市三叶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秋坪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谢高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