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冷翠派(杭州)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2民初3231号
原告:冷翠派(杭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冷翠派(杭州)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冷翠派(杭州)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