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新城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3民初9556号 原告: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1幢11层N区11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新城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翠竹路1号办公楼西楼3-15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华新城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变更后的诉请为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98725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003.02元(以987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4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16日,实际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玻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新城·东阳**之光示范区及户型软装室内装修合同》,约定:甲方(指被告,下同)委托乙方(指原告,下同)对新城·东阳**之光示范区及户型软装进行室内装饰设计,项目装饰范围:A2户型82㎡、C1户型120㎡、示范区507㎡。A2、C1户型单价均为3500元/平方米,示范区单价为2500元/平方米,增值税专票税率为6%。乙方承诺对家具提供一年质量保证(主要针对铰链、导轨、五金配件,以及门扇变形和表面开裂、松动等)。价款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价税总额987250元;乙方在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所有室内装饰品进场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的20%,价税总额394900元;本工程经甲方成品房管理部验收合格并移交城市公司或项目公司清点后,甲方为乙方办理结算手续(乙方须在十五日内提供相关结算资料,并送至新城地产财务管理中心成本条线进行结算),并支付此笔款项,甲方在乙方提供结算资料后的六十日内(含当日),完成结算并支付该笔款项,价税总额493625元;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退还剩余质保金,价税总额98725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设计服务及软装物品。2018年12月8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软件物品进行交接验收,并由其物业部及营销部工作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名确认。2021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设计请款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被告支付质保金98725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质保金,原告已向被告开具质保金金额的税率6%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软装室内装修合同、软装验收单、验收表、设计请款函、增值税发票,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软装室内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被告也仅抗辩原告主张的质保金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或质保期限未届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质保金9872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办理交接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至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告请求支付质保金,已经过近3年时间,在这期间被告并未提出过质量异议,原告要求此日期付款,符合本案查明事实,故对原告主张以未付质保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截至2023年11月16日,被告应付利息为6003.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华新城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置华优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987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03.02元(已计算至2023年11月16日,此后仍以987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新城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起十五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吴玻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