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南建筑园林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和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省建筑园林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建筑园林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7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蒙 江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