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财保5号
申请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花景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维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环保产业园经五路**(28)。
法定代表人:隆玉周,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1年1月11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徐春霞
审判员 陈风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