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维福,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20)豫0505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20×××85,冻结金额为13万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出具(2020)豫0505执保15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卡号为20×××85的银行账户。现案件已审理完毕,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民终2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298.6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海新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