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维福,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20)豫0505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科技支行账号:20×××85,冻结金额为13万元,期限为一年。2020年11月24日,本院出具(2020)豫0505执保15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卡号为20×××85的银行账户。现案件已审理完毕,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民终2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足额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城华西银行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卡号为20×××85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新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