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斌,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政府花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维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彬,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梅 君
审 判 员 阿瓦古丽·买买提
审 判 员 张 娟 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哈 西 高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