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斌,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政府花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维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彬,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0)新2801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梅   君

审  判  员   阿瓦古丽·买买提

审  判  员   张   娟   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哈  西 高  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