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10002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旌阳区天元镇花景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维福,经理。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徐明钱,男,1977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住四川省。
原告***与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明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峰
审 判 员 张 艳
审 判 员 宋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