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85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经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隆玉周,总经理。
被告: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花景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维福,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