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85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经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隆玉周,总经理。
被告: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花景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维福,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丰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红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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