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3民初6128号
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0777X9。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明兴路13号一座1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931307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门市中域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26.91元,减半收取1613.46元,由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