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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梵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1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梵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7号2楼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906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四川**梵迪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本院查封了(文书送达时间2020年4月23日,查封期限二年)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汽车,前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能控制,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大额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5月1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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