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抗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9469号 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新能源工业区中央大道以北、三十九号路以东、四十号路以西、维二十三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1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向其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疆***抗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