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730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