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730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