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1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A座306-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1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达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23)鲁7101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达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